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市建工局详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议普通群众购房时要求查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确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备,已备案的,表明工程各项手续齐全,工程已验收合格。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对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观感质量、质量控制资料采取抽检复验和查阅资料的方式,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参与各方依法行使的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者。
二、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工程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在提交的备案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备案部门应予备案,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产权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法定要求的程序性工作,是政府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三、为什么要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答: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全面贯彻实施建筑法规的需要,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的再监督,可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行为,防止不合格、不合法工程流入社会。
四、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答: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4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第9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第4条都明文予以规定。
五、什么样的工程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六、我市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在哪里办理呢?
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市城区项目在市建工局备案办公室(简称备案办设局质量安全科)备案;县(市)、南岳区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管局(站)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多久时间呢?
答:依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第10条规定:“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全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哪些资料文件?
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中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大家可以自行到衡阳建设工程网(www.hnhyjs.com)上查询或到市建工局备案办来免费领取目录。
九、老百姓如何知道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
答:如何确定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看该工程的是否有备案机关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建工局对已备案项目定期在衡阳建设工程网和衡阳晚报上进行公布,老百姓在购房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到衡阳建设工程网和衡阳晚报上查询或直接来市建工局备案办咨询,以确定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备案。
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体如何办理?
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填写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到衡阳建设工程网下载)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文件到市建工局备案办办理备案,备案办在接到申请3日内完成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的审核,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备案;审核中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证明文件不齐全有效的,将填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补件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须限期补充,建设单位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办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2条相关规定,将不予以备案,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如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建设单位未按时办理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如何处理?
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9条、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按时办理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是否须提供质量监督报告?
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7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也就是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按时向备案机关报送。
十三、对未按设计进行节能施工的工程能否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答:不能,依据《节约能源法》第3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没有节能施工的项目不能竣工验收,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对门窗、电梯等甩项工程能否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答:不能,因门窗未安装即门窗甩项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第5条中“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规定。那设计能否不设计门窗,只在图纸上表明门窗洞呢?不可以,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图纸必须对“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空气渗透、雨水渗透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说明,同时如不进行门窗设计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将审查不合格,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据《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规定,没有安装电梯即电梯甩项工程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5条中“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所以,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也就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是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之一?
答:《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第16条规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所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
十六、购房人在收房时建设单位是否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答:依据《建筑法》第6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现有规定,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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